因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被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8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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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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