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琪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琪乐印务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日期:

2018-11-19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7101执恢1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黄亮。
被执行人四川琪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琪乐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晓。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四川琪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琪乐印务有限公司、叶其乐、***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四川琪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津县的厂房和成都市的土地使用权。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与传统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终结该案的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7101执恢19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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