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122执483号
申请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慧。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曲县劳动仲裁委员会阳劳仲调字(2020)126号仲裁调解书,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山***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313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3180元,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180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山***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180元的资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屈晋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