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苏州吴地雅舍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巨岩景观营造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7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执56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被执行人苏州吴地雅舍置业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莫邪路三新路188号。
被执行人苏州市巨岩景观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苏州市长吴路1号。
被执行人**,女,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汤放晴,男,197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平江区。
**与苏州吴地雅舍置业有限公司、苏州市巨岩景观营造工程有限公司、**、汤放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苏中民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840875.8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如实申报当前所有财产及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须知并提示执行风险,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和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苏州吴地雅舍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东山镇银湖路1号8幢、12幢5室的不动产进行了查封并拍卖成交,分别以249万元、187万元的最高价成交,位于该土地上的其他房屋已经网签备案给他人,其中部分由其他法院查封在前,目前均不具备处置条件。经本院依法调查,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汤放晴名下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路199号金域生活广场8幢2101室的不动产、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吴中东路119号3幢103室的不动产、坐落于苏州市姑苏区官厍巷40号2幢302室的不动产,该三处房屋均被其他国家机关查封在前,本院依法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和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参与分配函。前述所有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均到2019年1月18日为止。此外,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屋、土地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进行惩戒,被执行人在交通出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将受到限制。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的调查进行确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要求对本案中已经查封、冻结的财产继续控制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自行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苏中民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琳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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