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楼执字第185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岳阳大道御景华都商务楼。
被执行人辽宁天汇管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县刘二堡镇河北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3)楼民四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某某、朱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1018550元及违约金303892元(以101855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暂计算至2016年5月23日止),被执行人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催款费用37789.5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4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16500元,以上合计1396031.5元。被执行人岳阳市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某某、朱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但被执行人岳阳市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某某、朱某某、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阳市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某某、朱某某、湖南锦程印刷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96031.5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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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汤映
债务金额(元):1018550
期间:1年4个月14天
所属利率档:一至三年(含三年)
最新基准利率调整日期:2015年6月28日
单倍,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分段累加计算
计算结果:75973.93
四倍计算:75973×4=303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