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民初10017号
申请人: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联曹路260号16幢。
被申请人:上海景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长阳路8号15B室A059。
被申请人:上海佳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三层307室-05。
申请人上海电气承广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景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佳靖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016,545.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景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佳靖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16,545.2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 梦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夏智聪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