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圣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汇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3-07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保字第75-1号
原告四川吉圣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汇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新业路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吉圣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汇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吉圣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6日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成都汇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价值81318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吉圣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成都汇欣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人民币813180元的范围内的冻结;
解除对***、***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西航港街道**号的房屋(权证号:,建筑面积:86.93平方米)的查封。
解除**、**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西航港街道**号的房屋(权证号:,建筑面积:86.93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罗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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