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资源再生(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4-13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4民初1284号
申请人:苏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79898803A,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戴埠镇长江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贞,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768650051R,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633号。
法定代表人:王青松。
被申请人:**资源再生(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54648217G,住所地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B区60-1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
申请人苏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源再生(无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源再生(无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苏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源再生(无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加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薛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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