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84执5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华军工具厂,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灵石路**(**厂房),组织机构代码:66173314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哈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城西新区丹桂南路**织机构代码:761314426。
法定代表人:童建成。
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华军工具厂与被执行人浙江哈雷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2018)浙0784民初60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永康市华军工具厂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784执5172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姜日红
审判员俞小旬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沈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