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2诉前调110号
申请人:德州正红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津城办谢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2349154563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德宁路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南路葫芦山一村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72778405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现住武汉市。
德州正红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诉武汉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州正红农牧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武汉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名下财产420000元予以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为其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正红农牧机械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将被申请人武汉市***农牧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德州正红农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