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智星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汇鑫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5-16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83执异7号
申请执行人:宜昌智星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健康巷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932557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汇鑫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一号湖北商务大楼1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59793727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新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男,生于1976年11月13日,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昌智星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汇鑫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第三人**自愿为武汉汇鑫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执行担保,承诺在2017年4月30日前履行100000元,余下部分期分批履行完毕。到期后,**未按承诺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要求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第三人**自愿为武汉汇鑫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执行担保,可以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第三人**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宜昌智星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100000元的义务。
三、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许超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