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瓦执字第3032号
申请执行人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
被执行人***,女,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
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与大连安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瓦民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STX建设(大连)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执行人
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馨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