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北京坚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11-03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4民初1840号
原告:***,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北京坚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翔鸿企业孵化基地********。
法定代表人:于宪彭,总经理。
委托诉讼借人:曾宪营,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坚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坚盾保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坚盾保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法定节假日(2019年4月5日至4月9日、2019年5月1日至5月4日)加班工资3530.88元;2.请求支付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5月29日的延时加班工资10482.30元;3.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5月29日期间)64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200元;4.请求支付夜班补助金630元(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5月29日),并承担总额的银行利息;5.请求依法追查坚盾保安公司出具伪证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5月29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于2019年3月28日入职坚盾保安公司,在朝阳区电子城任保安员每天工作时间从晚七点至次日早七点,直至坚盾保安公司将其开除。***索要入职时所签的空白合同和相关的空白手续时,与坚盾保安公司发生争执,当时就报警,后坚盾保安公司通过微信发给其空白合同和手续,填写了违背其意愿和事实的假合同和辞职手续,现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坚盾保安公司辩称:***不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2019年4月5日和5月1日休息未出勤,其他日期并非法定节假日。***工作岗位依法实行综合工时制,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不存在延时加班。***在职期间已签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5月29日其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第四项和第五项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没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本案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
***于2019年3月28日入职坚盾保安公司,担任保安,月工资3200元,银行转账支付。***称其签过一个劳动合同,但合同内容是空白的,坚盾保安公司主张双方于2019年3月2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提交《劳动合同书》照片打印件,甲方为坚盾保安公司,乙方为***,条款中关于合同期限、岗位、工资等需填写内容为空白,落款乙方***签字,甲方签字盖章处为空白。坚盾保安公司不认可《劳动合同书》照片打印件的真实性,称不是原件,该公司提交《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与***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照片打印件格式相同,甲方为坚盾保安公司,乙方为***,内容显示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27日至2020年3月27日,期中试用期1个月,自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4月27日,乙方承担守护工作任务,工作地点为电子物业城,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甲方每周应保证乙方至少休息一天,乙方工资标准为每月2700元,甲方应于每月25日前支付乙方上月工资,落款甲方加盖坚盾保安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乙方***本人签字,落款日期为2019年3月27日。***称坚盾保安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系本人签字,但当时合同内容为空白,坚盾保安公司未给《劳动合同书》,直至离职时通过报警拿到了《劳动合同书》。***称上班至2019年5月29日,当天生病头疼,盖着两个大衣躺着休息,被坚盾保安公司查岗人员看到并报告给队长,队长告知其上班睡觉不让干了。坚盾保安公司称***上班至2019年5月29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提交《辞职申请》,称系当天***提交给该公司,内容为:“本人***2019年3月27日入职公司以来工作认认真真,也学到了不少东西,但现在因个人家里有事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希望公司领导批准。本人明确在职期间不存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延时加班,没有医疗、工伤纠纷,工资也已结清,我与公司之间没有任何争议;离职以后,本人发生任何问题都与公司无关。”落款***签名摁手印,日期为2019年5月29日。坚盾保安公司称《辞职申请》证明***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认可《辞职申请》落款为本人签名并摁手印,但称系入职时与《劳动合同书》一起签的空白纸,当天未签过辞职申请。***称在职期间未休息过,每天上班,工作时间为每晚19时至次日7时,坚盾保安公司未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和延时加班费。***提交《考勤表》和《C区地库巡视登记表》照片打印件,称该表证明其工作时间,一直未休息。坚盾保安公司对两项证据均不认可,称***未提交原件,该表并非坚盾保安公司制作,无该公司信息,也未经该公司确认。坚盾保安公司称***不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和延时加班,***2019年4月5日和5月1日休息未出勤,***工作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制,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休息一天,提交2018年6月25日和2019年6月25日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工作制审批表,内容显示2018年批准保安员268人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期限1年,2019年批准保安员272人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期限1年。***认可以上证据真实性,但称不管是否实行综合工时制,坚盾保安公司应支付其加班费。关于夜班补助金,***称坚盾保安公司未规定有该补助,其按照每天10元主张。坚盾保安公司主张该公司无夜班补助金。
***于2019年6月25日就其与坚盾保安公司劳动争议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事项:1.确认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5月29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19年4月5日至4月7日和5月1日至5月4日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530.88元;3.支付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5月29日星期日加班费993.06元;4.支付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5月29日延时加班费6951.42元;5.支付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5月2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6400元;6.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200元。该委于2019年8月19日做出京昌劳人仲字[2019]第4368号裁决书,裁决:1.***自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5月29日期间与坚盾保安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驳回***其他申请请求。***对该裁决不服,持所诉请求诉至本院。坚盾保安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银行交易明细、考勤表和C区地库巡视登记表照片打印件、辞职申请、北京市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工作制审批表、京昌劳人仲字[2019]第4368号裁决书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双方对于仲裁裁决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5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坚盾保安公司提交的《辞职申请》内容显示,“……现在因个人家里有事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本人明确在职期间不存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延时加班,没有医疗、工伤纠纷,工资也已结清,我与公司之间没有任何争议;离职以后,本人发生任何问题都与公司无关。”***认可其本人签字摁手印,但称系其入职时签的空白纸,并非2019年5月29日辞职时提交。***未就其主张提交相应证据,本院对其该项说法不予采信。坚盾保安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书》,***认可其本人签字,故其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辞职申请》中确认***因个人原因申请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和延时加班,其与坚盾保安公司之间没有任何争议,故本院对其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和延时加班费不予支持。***诉讼请求中“请求支付夜班补助金630元并承担总额的银行利息;请求依法追查坚盾保安公司出具伪证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缺乏依据,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与北京坚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28日至2019年5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郭晓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 蕊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