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渝01民终8883号
上诉人福建祥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2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祥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祥华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玥
审 判 员 覃书云
审 判 员 颜 菲
法官助理 王永龙
书 记 员 杨红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