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安徽中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1-18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111民初17919号 原告:***,男,198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男,1967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中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龙图路*****场琅诗郡组团**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H7HW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潜山北路**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531448657。 法定代表人:王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安徽中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望公司)、中安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华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劳务款2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3、被告2对该劳务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在被告承接的合肥市包河区淝河人家项目做外劳务,原告的劳务工作量与工时费由被告1进行了签字确认,工程完工后,原告向三被告进行了告知催要,也向相关单位投诉讨要,相关单位多次协调,要求三被告及时支付该劳务欠款,但三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劳务款,对尾欠部分均不予理会。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应当由被告2、3承担清偿责任,被告1不承担责任,根据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本案中被告2将建设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1,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应当由被告2、3承担清偿责任。 被告中望公司辩称:1、农民工起诉讨要欠薪是法律权利,而且经过被告二核实,被告一对原告的欠薪和欠薪的数额都是事实,但这部分的欠款只能由被告一承担,因为当初这些工人是为被告一的班组提供劳务,并由其上报和结算农民工的劳务报酬,而事实也一直是如此操作,且公司没有直接与农民工发生联系,无法核实被告***个人出具欠条的真实性,其个人以前和今后完全有恶意伪造出具欠条的可能,所以其给原告出具的所有欠条作为合同的相对人,都应由被告一个人支付,然后与公司结算。2、被告二与被告一是是合法的劳务分包关系,且被告二与被告一之间的合同对单价、面积和付款时间节点以及付款方式等都有详细约定。案涉项目的劳务分包人有三人,均无亏损和农民工欠薪现象,相反都有一定的利润。只有被告一在比合同价多支取款项后,还声称亏本,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在农民工向其索要工资时出具欠条,故意鼓动农民工上访,向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施加压力。其本人在包河区劳动监察大队、包河区公安分局组织的调解传唤中多次拒不到场参加调解,有明显的主观恶意。3、被告一以不在其工地干活的他人之名非法侵占了大量的农民工工资,数额巨大,后来经公司调查核实侵占数额达到74万之多。这些款项均被其个人侵占使用。4、被告二不仅已按照劳务分包协议向被告一支付了全部合同款项,而且被告二在原告多次上访维权后,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考虑到农民工兄弟的实际情况,再次支付了被告一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达到60万。我方支付的款项已经远远超过了被告一与被告二之间的合同价,但被告一直以亏本为由,不予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仅有悖诚实信用的原则,更明显损害了被告二、被告三的利益。5、被告二作为劳务直接分包单位,负有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审核把关不严的责任,请求法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决。 被告华力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更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司将涉案项目合法分包给被告二,且已付清该项目劳务款,原告诉请我公司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6日,华力公司将其承接的合肥市包河区淝河人家拆迁安置复建点A地块项目的木工、瓦工、钢筋工、大型机械等发包给中望公司施工。中望公司承接工程后,将其中的钢筋工程分包给***等3人施工。***受雇于***,为其承接的钢筋工程提供劳务。2019年12月,经双方结算,***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压力焊班组***人工工资50000元。”后经催要,2020年8月中望公司支付了劳务款30000元,目前尚欠劳务款20000元未付。 另查明,因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中望公司与***就案涉工程未进行最终结算。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中望公司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诉称***欠付其劳务款20000元,***对此无异议,故本院认定***欠付原告***劳务款20000元的事实成立。双方在欠条中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要求***履行付款义务,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辩称劳务款不应由其支付,但案涉欠条系其以个人名义出具,案涉工程由其实际承包施工,其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中望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单位,将部分钢筋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施工,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依法应对案涉劳务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中望公司辩称案涉劳务款应由***承担责任,与其向***等钢筋班组劳务人员支付劳务款的行为不符,其可在与***结算后另行主张相关权利。华力公司将案涉工程合法分包给中望公司施工,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华力公司不承担付款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款20000元; 二、被告安徽中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安徽中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元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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