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优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元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1-04-19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3532号
原告:湖南优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荷花园街道杨家山东方之珠商住大厦506-508房。
法定代表人:左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静,女,198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湖南元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三段唐湘国际电器城14栋2层圆盘。
法定代表人:许应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能豪,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湖南优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元绪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优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104元,由原告湖南优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文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柳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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