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7民初5350号
原告:广州南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新一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791010765F。
法定代表人:谭永才,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英,系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厦门市祺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演武西路188号世茂海峡大厦B座29楼2924单元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094417025K。
法定代表人:许文强。
原告广州南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祺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发出《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告知原告应于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按该通知单的缴费方式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其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南盾通讯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