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205民初1752号之一
原告:韶关市曲***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
法定代表人:陈小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飙,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岚,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
原告韶关市曲***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韶关市曲***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曲***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30元,合计609元,由原告韶关市曲***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廖 颖
书 记 员 赖卓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