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3财保74号
申请人: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南华开发区大丘麻华夏公司侧二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永强,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艳红,广东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澄江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凤麓街道办事处澄波路2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任家庄16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澄江分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8706.7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盛业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21年12月10日,兰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盛业建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澄江分公司、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38706.7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盛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冻结)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