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贵州南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1-11-23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民终72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祥,公民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吉新,贵州盛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南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经开区虾子社区八节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DKLOC4E。
法定代表人:刘洋,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英杰,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霖,贵州文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遵义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京虹五羊广场3-1、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5819R。
法定代表人:刘英,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汶君,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贵州南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遵义光明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6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2民初66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850元,由***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 判 长 梁华勇
审 判 员 陈 娜
审 判 员 胡晓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辉云
书 记 员 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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