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802民初6018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旭霞,山西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军辉,湖南方哲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1元,原告已缴纳一半57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志勤
人民陪审员 赵 伟
人民陪审员 赵春慧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