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与被告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05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0802民初6018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旭霞,山西禹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军辉,湖南方哲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绿之韵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1元,原告已缴纳一半574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志勤
人民陪审员  赵 伟
人民陪审员  赵春慧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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