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渝0113民初879号
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区南山区招商路招商大厦718-7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21365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物业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招商局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招商局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3234.6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55.7元(已当庭撤回);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巴南区巴滨路XXXX号房屋业主。原告根据物业合同持续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未按时缴费,原告催收未果,诉遂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招商局物业公司是依法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于2014年8月9日与建设单位重庆招商依云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备案登记,合同约定:原告为招商·依云江湾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费,高层3元/月/平方米,商业6.5元/月/平方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按日加收应纳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委托服务期限至业主委员会成立,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然终止。原告自认,该小区高层自接房以来现按2.8元/月/平方米收取物业费。被告系巴南区巴滨路XXXX业主,房屋建筑面积64.17平方米,原告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3234.17元(64.17平方米×2.8元×18个月)。
本院认为,原告与建设单位重庆招商依云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备案登记,未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一直按合同为包括被告在内的涉案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客观上享受了该服务,应对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3234.17元承担履行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3234.17元;
二、驳回原告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按40%收取计2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姣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曹 霞
书 记 员 王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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