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04执1101号
移送部门: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月4日生,户籍地:浙江省泰顺县,现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河南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新街新房家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王英诉被告河南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304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河南中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本院诉讼费3890.00元。因李斌、李永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依法移送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了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共计执行到位3890.00.00元,扣缴执行费0元后余3890.00元,本案债权尚余389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情况之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霍振武
审判员 余 静
审判员 冀翠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亚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