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在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建设混凝土技术改造项目(一条机制砂生产线)工程,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被罚款34.3

相关工程

--时间2022-12-13
项目经理--信息来源
附件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项目经理
热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