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10-14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06执275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东民村。
法定代表人:田树斌,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熠,男,
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兴盛街。
法定代表人张凤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金帝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3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85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6000元、执行费。
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无对外投资、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
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辽0113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悦玥
审判员  姚伟丽
审判员  冯宏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葛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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