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我市自2005年4月1日起,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建筑施工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我市建筑业自2005年4月1日起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即从4月1日,在建设工程招投标和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有关部门将对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持有上岗证进行审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经理,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规定不得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承包工程施工;对于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单位报送备案的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中,应包括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对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造成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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