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市国有投资工程造价实行“备案制”的通知

来源:芜湖建设信息网 2008-09-14 13:02:11
           芜市建〔2003〕207号
各县、区建委,各建设施工单位: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国有投资工程实行“备案制”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工程项目造价备案范围
    工程项目造价备案必须严格执行省政府145号令《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四条、十八条之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设工程“发包、承包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应当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在调整工程造价时,应当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工程竣工结算,建设单位应当自审核完毕之日起5日内,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据此,凡国有性质的资金投资工程,其中标合同、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工程结算等,都要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以下简称“三备案”)。
    二、备案管理和程序
    1、我市工程造价备案制分两级设立。市区工程在市定额站办理,县区工程在县建委办理,其中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含2000万)由县建委督促有关方到定额站办理。
    2、根据省建设厅规定,为便于工作,备案报送责任人为承包方,发包方应积极给予配合。中标后,承包方应到市定额站领取“三备案”表(县内工程在县建委领表)。
    3、办理合同价备案需携带中标通知书、承包方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办理调整工程造价备案,需携带施工合同及工程相关签证复印件各1份;办理竣工结算备案需携带竣工结算(发包方已核准)、《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书》以及缴纳定额测定费收据复印件各1份。
    三、保障措施
    凡不按规定进行“三备案”的,依据省政府145号令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给予下列处理:
    1、不办理合同价备案的,市建管处不予办理施工合同鉴证。
    2、不办理调整价及竣工结价备案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劳保统筹费用返还相关工作。
    3、对于未办理“三备案”的工程责令责任单位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