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我省建筑业“质量兴业”战略,鼓励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抓好工程质量和售后服务质量,争创一流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用户满意工程”是经住户评选的我省住宅工程质量省级荣誉奖。其评选对象是在我省境内,已经投入使用的住宅工程(单位工程内必须有90%以上的建筑面积为住宅)。“用户满意工程”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自愿申报,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安徽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第三条 “用户满意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按上年竣工住宅工程数的3—4%比例掌握,并控制在35项左右。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申报评选“用户满意工程”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实现设计功能并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住宅小区工程。规模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或组团(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道路及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且每一栋住宅楼的设计户数应在8户以上;
二、单栋住宅楼工程。单栋住宅的设计户数应在20户以上,单位工程内90%以上的建筑面积为住宅。
第五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 发生过四级以上质量事故的工程;
二、 不符合技术进步政策的工程;
三、 已经参加过“黄山杯”评选或省“用户满意工程”评选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省“用户满意工程”的项目具备以下条件:
一、 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筑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二、 工程设计合理,符合城市规划、专项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配套设施齐全到位;
三、 向工程所在地的质量监督机构报送了创建省“用户满意工程”或“黄山杯”奖计划;
四、 工程为合格以上质量等级,并达到省内住宅工程施工质量先进水平;
五、 按规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通过竣工验收一年以上,四年以下的住宅工程;属于住宅小区工程的,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
六、 单栋住宅工程的入住率达85%以上,其中70%以上住户入住一年以上的时间;
七、 小区(或组团)工程的入住率达到70%以上,其中70%以上住户入住一年以上的时间;
八、 工程质量投诉,无明显的质量缺陷;
九、 建设(开发)、施工单位认真开展了回访保修工作,用户满意率在85%以上;
十、 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省辖市质量监督机构同意推荐(开发公司项目应征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单栋住宅工程只能由一个主要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报省“用户满意工程”,装饰施工单位可作为主要参建单位参与申报,但装饰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应超过工程总量的20%;申报表中应附参建单位的合同造价、质量评定结论和承包工程的内容等。
小区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主施工单位)申报,各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均可作为参建单位参与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八条 省“用户满意工程”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填写《省“用户满意工程”申报表》(见附件一);提交工程所在市质量监督机构并报经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建设厅推荐。
二、各市质量监督机构应在《省“用户满意工程”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评价意见并盖章(凡无具体评价意见的不予受理);推荐申报两项(含两项)以上工程时;应在本地区申报文件中说明推荐申报次序的具体意见。
第九条 省“用户满意工程”的申报材料:
一、《省“用户满意工程”申报表》一式四份;
二、用户满意工程评价表;
三、物业管理单位推荐表;
四、 有关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
五、 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六、 施工单位(含参建单位)资质证书及施工合同复印件;
七、 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施工过程和竣工后照片5张(小区工程每栋工程不少于3张)。
八、 以上材料(二—七款)应整理成册(A4规格软封面),装订整齐,报一式两份。
第五章 工程核查
第十条 为保证参选工程的质量水平,审核申报工程是否符合条件,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人员对申报省“用户满意工程”的项目进行核查。核查分为对申报工程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和对工程质量现场复查二道程序。
第十一条 资格条件审查由2—3名工程类中专以上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文第二章至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形成资格条件审查意见,并签名负责。资格条件审查通过后的工程,再进行现场复查。
第十二条 工程现场复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质量现场复查由2—5名具有建筑工程类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二、现场复查程序为:
听取工程的施工及质量情况介绍,重点内容是工程概况,工程的特点、难点和单位工程质量评价结果;
三、实地查看工程质量状况,听取用户对工程质量的意见;
四、查阅工程内业资料;
五、形成复查报告和相应的工程质量评价表并签字负责。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三条 经现场复查通过的工程,由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汇总,并确定提交评审委员会的工程项目名单。
第十四条 省“用户满意工程”的评定由省“用户满意工程”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委员会由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不少于9名(单数),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十五 评审委员会开会必须有7名以上评审委员参加,在审阅申报材料及工程核查情况报告后,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五分之四以上同意票的工程方可报省建设厅审定。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六条 对荣获省“用户满意工程”项目的申报单位,授予省“用户满意工程”证书和标牌,对参与申报单位颁发证书,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表彰。获奖工程上可镶嵌省“用户满意工程”统一标志(标志式样附后)。
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把省“用户满意工程”获奖工程资料编纂专辑归档,并记入施工单位及其项目经理(含申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绩档案。
第八章 纪 律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含参与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撤销申报或获奖资格。
第十九条 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纪律者,视情况轻重给予批评、通报、行政处分,撤销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对于已经获得省“用户满意工程”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并报省建设厅取消该工程省“用户满意工程”称号。
第二十一条 各省辖市建委(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各市“用户满意工程”评选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