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政〔2007〕119号
关于在全市建设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
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建设行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建安〔2007〕133号)的要求,决定在我市建设行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就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落实:
一、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建设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
(一)各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的共同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机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技术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建立、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整改、重大危险源监控、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情况;外来施工队伍(承包商)安全监管情况等。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等情况。
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培训经费情况;企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5、应急管理情况。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议情况;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
6、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报告制度建立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落实整改情况。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行业特点自查自改的重点内容:
1、建筑施工企业:
1)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企业依法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情况以及遗留问题的整改情况。
2)工程的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3)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四口、五临边”、高边坡、物料提升机及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符合标准规范的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情况。
5)施工现场起重、吊装设备及机具的安全检测检验合格情况,以及塔吊、物料提升机等安装、拆除方案的制订及使用情况。
6)脚手架的设计、制造、搭设、使用、管理和维修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情况。
7)高大模板支撑体系、长大隧道、高大桥梁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及专家组论证和审查情况。
8)长大隧道施工的地质超前预报、洞内通风、钻爆设计和爆破器材的管理、围岩变形监控量测及初期支护、二次砌衬、防水堵漏等工作落实设计方案和有关标准规定情况;预防坍塌、涌水、突泥、瓦斯爆炸事故和其它有害放射性元素措施的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查和演练情况。
2、危险化学品充装和经营单位:
1)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特别是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执行情况,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查验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严禁超量装载规定落实情况,操作人员取得上岗证的情况。
2)可燃气体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情况,装卸软管每半年进行水压试验的情况,充装设备的仪表和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液化气体充装站是否采取防超装措施;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充装站是否配备有毒介质洗消装置,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和防化服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3)对证明资料不齐全、检验检查不合格、罐体内残留介质不详和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罐车严禁充装的规定落实情况。是否向驾驶员和押运员说明充装的危险化学品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生产企业的联系方式等,是否向押运员提供危险化学品信息联络卡。
4)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距离、消防设施、应急预案和应急器材是否符合要求;储罐区内是否建立了罐体定期检查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储罐是否装备液位高低报警,是否存在超储现象,仪表、安全附件是否齐全有效;防雷、防雨、防汛、防倒塌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是否落实。
5)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取得运输资质,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是否取得上岗资格证;运输车辆、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是否取得检测检验合格证明,车辆二级维护制度和定期检验制度执行的情况;运输车辆配备应急处置器材和防护用品情况;运输车辆安装的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和行驶记录仪等)以及标志灯、标志牌是否符合要求。承运剧毒化学品车辆是否载明品名、种类、施救方法等内容,是否携带运输通行证,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行驶。
三、具体安排
(一)建工局负责对全市建筑市场和各建设施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并与7月20日前将工作情况报建委。
(二)建委组织检查组开展对委属重点单位和全市燃气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具体安排由公用事业科落实。
(三)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整改措施并着手实施。各单位在7月5日前将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报建委。
主题词:安全生产 治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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