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卫生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3〕6号)精神,进一步稳定农村卫生人才队伍,促进农村医疗卫生水平的提高,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起开展农村卫生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申报农村卫生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为农村卫生单位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1、县(市)、区所辖乡镇的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专业技术人员;
2、省、市、县有关部门设在乡镇(不含城关镇)的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组织机构
全省农村卫生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由省人事厅统一管理,并组建“安徽省农村卫生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农村卫生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评委会办事机构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
三、有关规定
1、农村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省农村卫生单位高评会评审取得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发给《安徽省农村卫生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仅在省内农村卫生单位范围内有效。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自主聘任。经单位聘任后,可享受相应的待遇。若调离农村卫生单位,须申报参加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单位方可聘任。
2、农村卫生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也可申报参加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省卫生单位范围内有效。
二OO四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