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函〔2008〕390号
各市建委,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我省工程设计企业持有的经国家或省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类专项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建筑装饰、消防工程、建筑幕墙、轻型钢结构、建筑智能化、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证书,以及市政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证书、村镇设计专项证书,均需按照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简称新《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进行换证。
村镇专项证书按建筑丁级标准进行换证。
二、申请程序
申请换发甲级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由省建设厅初审,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其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由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或试点县(市)建设主管部门,下同)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
申请换证的企业,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其所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同时提交有关材料。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核验原件。经核验无误后,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印章及审核人签名。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合格的换证材料,行文集中上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在肥高校所属企业和省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部门直属的企业,申报材料经其主管部门审查、核验原件后,直接报送省政务中心建设厅窗口。
三、时间安排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专项工程设计证书集中换证的部署要求,决定按照下列时间组织集中换证(指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受理申请材料的时间):
2008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建筑装饰工程专项、消防工程专项、建筑幕墙工程专项、市政公用行业(风景园林)专业甲级资质换证;
2008年8月1日至9月31日,环境工程专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轻型钢结构专项设计甲级质换证。
其他专项工程设计资质,以及村镇专项设计资质,可在自即日起、最晚2010年1月31日前申请换证。
原各类工程设计专项暂定级资质可在其暂定级届满前60日提出转正申请,对符合新《标准》要求的,核发新版证书;对符合原《标准》要求的,核发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的旧版证书。
四、换证结果
对符合新《标准》的,将予以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新证书的有效期一律为五年。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按原《标准》核发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包括暂定级证书、横版证书),自2010年4月1日起自行失效。
五、其他问题
对于换证申报材料及有关要求,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执行。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各工程设计企业要按照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统一安排,精心组织,严肃认真地做好换证有关工作。特别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弄虚作假。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要保证其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核实原件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核实的责任,并对核实结论负责。
对在换证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
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
建市资函[2008]3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以下简称160号令)、《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我部决定开展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以下简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换证工作将按照《标准》,对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发的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进行重新核定。我部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包括原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境工程专项设计资质证书)均在换证范围之内。已经取得五年有效期的资质证书不在本次换证范围内。
二、换证标准
换证工作按照《标准》及《实施意见》执行。
三、换证程序
换证工作中资质申请和审批的要求、程序等按160号令和《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集中换证时间安排
2008年,我司针对原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按照下列时间组织集中换证:
1、2008年4月15日至7月31日,建筑装饰工程专项、消防工程专项、建筑幕墙工程专项、市政公用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换证;
2、2008年8月1日至10月31日,环境工程专项、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轻型钢结构专项设计资质换证。
原各类工程设计专项暂定级资质可在其暂定级届满前60日提出转正申请,对符合《标准》要求的,核发新版证书;对符合原《标准》要求的,核发有效期至2010年3月31日的旧版证书。
暂不满足《标准》要求的原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最晚可在过渡期满前60日(2010年1月31日前)申请换证。
原工程设计专项乙级、丙级资质换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自行安排。
五、换证申报材料要求
换证申报材料按照《标准》及《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提交。其中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换证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主要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提供满足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要求的大型或中型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专项合同主要页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工程竣工验收文件(上述四类材料中的任意一项)的复印件。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根据《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 外经贸部令第114号)的规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等相关材料。
原取得市政行业风景园林专业资质甲级的企业,根据《实施意见》四十六条规定,提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请表及原资质证书,由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报我部换领风景园林专项甲级资质。
六、换证结果
凡符合资质分级标准规定的资质,将按新资质等级标准、承担任务范围核发新的资质证书;对暂时达不到新分级标准要求的资质,企业最晚可在过渡期满前60日(2010年1月31日前)重新申请换证。按原《标准》核发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包括暂定级证书、横版证书)自2010年4月1日自行失效。
请各地按照以上安排开展换证工作,在换证工作中要严肃纪律,对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工作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联 系 人: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 李雪飞 张 维
联系电话:010-5893487、5893329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代章)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