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2007]223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现将《绿色施工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绿色施工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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