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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黄山市建设委员会为黄山市小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下简称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黄山市建筑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具体负责施工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发放工作。 第三条 本市中心城区内凡30万元以下或300m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均应向市建管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自建房必须在所在乡镇、居委会初审并出具同意建房的证明; (4)住宅室内装饰工程必须由物业公司出具同意施工的证明;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6)施工组织设计; (7)项目经理信用手册。 第五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向市建管处领取《黄山市小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和《建筑工程安全报监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农民自建房需盖私章)的《黄山市小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和建筑工程安全报监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市建管处提出申请。 (3)市建管处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黄山市小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和《建筑工程安全报监表》及相关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农民自建房由乡镇、居委会初审后,统一向市建管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各乡镇的农民自建房可以乡镇为单位,安排统一的监理公司进行巡检。 第八条 小区内的住宅室内装饰工程可由物业公司为单位,统—向市建管处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逾期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本骗取施工许可证的,市建管处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黄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