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建筑管理处文件
转发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建委(局),屯溪地区各施工、监理企业(含外来):
现将建设部《关于认真开展建设系统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7〕6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7〕43号)、《交通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凤凰县“8.13”堤溪大桥跨塌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交公路发电〔2007〕0801号)及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建安明电〔2007〕39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详见黄山市建管网),并结合以下意见,请立即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必须长抓不懈,切不可麻木懈怠。近期全国全省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大甚至特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各单位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增加对安全生产的人力、经费投入,注重培养人才,尊重知识,努力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
从对我市建筑业企业的掌握情况看,个别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缺乏科学有序管理,更缺乏内部监督检查机制,致使安全工作不能落到实处。部分企业负责人对于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很少检查督促,只停留在口头、会议上,无实质工作。即日起我处将对企业负责人就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上台阶。
三、进一步加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
前一段时间,各企业按照统一布署,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工作,但不够细致认真,隐患整改不够落实,有个别企业对隐患排查工作领导不力,敷衍了事,档案未建立,隐患整改没复查验收。各企业要确定专人负责隐患排查工作,建立档案、消除隐患,确保安全。
即日起各单位要立即开展隐患的进一步排查治理工作,并将隐患排查具体情况总结于10月25日前上报市建管处。我处将在11月上旬组织抽查,迎接省厅督查。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九日
抄报:省建设厅安全办、市建委、市安监局
转发建设部、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建委:
现将建设部《关于认真开展建设喜糖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建质电〔2007〕6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7〕43号)以及《交通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湖南省凤凰县“8.13”堤溪大桥垮塌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交公路发电〔2007〕0801号)一并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你忙立即贯彻执行: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期,全国一些地方接连发生重大甚至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给人们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我省建筑安全生产形势也很严峻。截止到目前,发生建筑安全事故28起,死亡32人,占省安委会下达我厅控制指标的71.1%,其中发生一次死亡4人较大事故1起。现在到年低建设工程量依然很大,因此,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认清形势,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要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加强责任追究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各个方面的因素对施工安全相互关联。因此,必须进一步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特别要落实监管部门和施工单位“两个主体责任”,要责任到人,要责任到位。对因为责任不落实,管理和监理不严格,导致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要进一步加大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力度
前一段时间,各市按照省建设厅的统一部署,开展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但不够深入,隐患整改不够落实,施工单位大多没有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监管部门大多没有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督机制,一些重大危险源特别是在建城市桥梁的跟踪监控尚不落实。为此,各市建设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突出重点,督促施工企业进一步进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各地从收到本明传电报起,要立即开展隐患的进一步排查治理工作,并于10月底以前将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总结上报省厅安全办。在各地排查治理的基础上,省厅将于11月中旬再次组织督查。
抄报:建设部,省安委会、省政府办公厅
抄送:省安监局,各市建管处(局)。
关于认真开展建设系统安全隐患排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水务局、交通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建委,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
2007年8月13日16时40分左右,正在建设的湖南省凤凰县堤溪大桥工程发生整体垮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初步查明64人死亡、22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曾培炎副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要求有关方面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结合建设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近年来,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总体趋于好转,但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扔时有发生,特别是今年以来先后发生北京“3.28”地铁工程塌方、成都“4.9”屋檐垮塌、山西运城“5.20”五水厂中毒等事故,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这说明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资亟需加强。为此,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交通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南省凤凰县“8.13”堤溪大桥垮塌特别重大事故的通报》(交公路发电〔2007〕00801号,简称“三部门通报”),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对辖区内城市桥梁、地铁、大型公共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等工程的建设和使用(运行)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排查的重点:
一是在建的城市大跨径桥、跨江(河)桥、大型立交桥、地铁工程,以及超高超限、结构形式复杂的大型公共建筑。特别要对在建的城市桥梁工程进行一次全面的质量安全评审。要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排查,查工程建设程序是否合法规范,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查施工工艺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查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等图纸资料是否完整是否真实并经施工图审查,查工程实体质量尤其是结构强度是否符合标准规范,查施工现场边破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塔吊拆卸、施工用电、垂直运输设备等关键部位是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
二是既有城市桥梁、地铁、大型公共建筑、建筑幕墙以及危旧房屋的质量安全状况。特别要组织力量对使用年限长、荷载标准低、交通流量大、存在结构隐患的城市桥梁进行安全检测,并按照《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督促有关单位认真落实城市桥梁定期检测和养护维修制度,建立健全城市桥梁信息管理系统和技术档案。
三是城市供水、排水、供气等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状况。要认真检查有关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管网是否存在老化破损和事故隐患,有关单位是否制订了必要的抢险维修方案,并制定了应对事故灾害的保障措施。
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做到边查边改,把整改工作贯穿于隐患排查的全过程。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制订方案、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同时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各地要结合先期部署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排查工作结束后,请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三部门通报”的时间 要求尽快将排查情况书面报建设部。在各地开展排查整改的基础上,建设部将组织督查,督查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落实责任,全面加强建设系统安全监督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穿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严格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防范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推动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一要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依法开展工程招投标,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遵守工程建设规律,合理确定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盲目抢工期、抢进度。要督促勘察设计单位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设计方案进行必要的安全专项评审和优化。要督促施工单位特别是总承包单位切实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强化安全防护措施。认真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严格遵守施工技术规范,加强进场材料检测,严禁偷工减料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要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认真贯彻《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全面履行监理职责。
二要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监管。各地要加大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工作,加强日常运行维护,及时淘汰、更换老旧落后的设施设备和技术,提高设施设备的安全水平;强化相关人员安全意识,确保安全服务和安全运营。同时要按照防汛防灾的要求,全面落实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保障措施,切实提高防灾抗灾能力。
三、强化应急管理,妥善做好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各地要制订、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并开展预案演练,不断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组建和充实专业抢险救援队伍,配备专业人才和设备、器材,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提高应急处置水平。要强化应急培训教育,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应急管理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一旦发生险情,要坚持科学抢险、安全施救的原则,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制定合理的抢险救援措施,精心组织抢险救援,确保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要加强安全源头治理,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依法加强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加大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建设单位明招暗定、肢解发包、指定材料供应商,施工单位挂靠资质承包、超越资质承包、非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依法查处追究事故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依法对其实施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停止执业不予注册等处罚。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要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于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建 设 部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抄送:国务院应急办、国家安监总局、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