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局)、中心城区施工、监理、安拆、租赁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管理,杜绝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黄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塔式起重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黄山市建筑市场清理整顿规范工作的要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施工、监理、安拆、租赁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黄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塔式起重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本市所有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三、各在建工程的施工、监理、安拆单位必须根据暂行办法自查自纠,存在未进行检验检测、未进行使用登记、填报《黄山市起重设备安装开工登记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须在5月30日前自查自纠。
四、进入本市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须持有生产许可证和出厂合格证,并附有销售产品型号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监督检查证明等有效文件,严禁使用三无产品。
五、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地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业务;市外企业须到市建管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在本市承揽相应的安装拆除业务。
六、安拆企业须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充实技术人员和安拆人员的力量。严禁无资质和超资质范围进行安拆,不得将资质出卖给无资质的队伍从事安拆活动;编制安装方案必须详实、有针对性;在安拆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方案的要求,划出危险范围、设置警示标志、安排专人进行监控;安装完毕后,须做好与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交底,确保使用安全。
七、凡2007年6月1日新开工工程使用塔式起重机必须严格履行“安装告知、检验检测、联合验收、使用登记”的程序。未进行安装告知的,不得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未办理安全报监的,不得安装;未进行检验检测的,不得验收;未进行使用登记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八、市建委建管处将会同技术监督部门在6月份对全市施工现场的塔式起重机的安拆、检验检测、登记、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将视情节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给予不良行为记录、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抄报:省建设厅建管处、安全办
抄送: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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