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市建委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蚌埠建设工程信息网 2008-09-13 02: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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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政秘[2006]178号

 

委属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委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市建委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报告表》

 

 

 

                          二00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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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委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的规定

 

为规范建设行政处罚的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市政府《印发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的规定的通知》(蚌政[2006]102)精神,结合建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两告知一签字,是指建委在给予企事业单位行政处罚之前,履行规定的宣传、告知义务,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制度。

二、每年第一季度或者企事业单位新成立三个月内,委属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及委机关相关科室(以下简称委属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企事业单位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其提高遵法守法的意识,但不得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

     三、企事业单位因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建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委属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程序书面告知企事业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外,建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五、委属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规定的宣传义务时,应当积极解答企事业单位的咨询,并取得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无法取得时,应当取得其他确认证明。

六、 建委对企事业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

证或者执照、罚款1万元以上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除遵守两告知一签字的规定外,还必须报告市投诉受理中心,并由其报告市政府负责同志。具体报告程序如下:

    委属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填写《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报告表》,写明案件来源、被处罚单位违法违规事实、处罚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经委体改法规科审查后,报市投诉受理中心,由其报告市政府负责同志,并反馈审查意见。

七、严格实施涉企处罚下限制。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除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一律按政策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处罚。

八、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体改法规科负责解释。


 

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报告表

报告单位

 

 

报告时间

 

被处罚单位

 

 

联系电话

 

 

处

 

罚

 

事

 

由

 

 

 

处

罚

依

据

 

 

 

拟处罚意见

 

 

 

 

已履行法定

程序情况

 

 

被处罚单位

负责人意见

(签字盖章)

 

报告单位

主要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投诉中心

意见

 

年   月   日

 

市政府

分管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注:1、行政机关对被处罚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1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处罚决定之前填报本表;

    2、随表附书面报告和法定处罚依据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