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淮定函007号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并注册造价师: 为加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工作,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造资函〔2008〕9号文件要求,现将建设部《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变更注册 (一)时间要求: 注册造价工程师在变更执业单位后两个月内,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注册变更自批准后,在一年内无特殊理由的,原则上不再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2、申请人应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相关信息的变更;同时将变更所需材料按照网上要求扫描后上传。 3、申请人应将书面申请材料报所在市造价站进行初审后,报省政务中心窗口办理。申请人属省直单位的应将书面材料报省造价管理总站资质管理科初审后,再报省政务中心窗口办理。 4、对准予变更的,由省政务中心窗口在证书的变更栏内签署意见,注明变更后的聘用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同时在证书的原聘用单位上加盖“已变更”印章,其注册证书编号不变,执业印章需更换。 (三)提交材料 1、省内变更: (1)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省级表一式二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 (4)现聘用单位的劳动合同,如现注册单位为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还应当提供工程造价资质证书正本的复印件,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县级以上)或劳动、人事部门颁发退休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跨省变更: (1)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执业专用章; (3)原聘用单位解聘证明; (4)现聘用单位聘用的劳动合同,如现注册单位为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还应当提供工程造价资质证书正本的复印件,聘用单位为其交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人事代理合同(县级以上)或劳动、人事部门颁发退休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暂停执业 注册造价工程师脱离工程造价工作岗位超过一年以上的,可申请暂停执业。具体申请要求按建设部规定执行。 三、注销注册 注册证书已失效并有“150号部令”第二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注销注册。其申请程序按建设部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建设部司函《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http://www.ccost.com/news/news_content.asp?news_no=9176 抄报: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市建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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