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建委(局),委属有关单位:
《亳州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下发,希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亳州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施工建造师(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评标专家等相关从业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职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处罚,对此进行登记形成的不良行为档案。
第三条 凡在本市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施工建造师(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评标专家等相关从业人员,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组织和管理工作。设立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不良行为记录的整理、公示和日常维护等工作,并将各监管部门处理结束后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记录和公示,办公室设在市建筑市场管理处。
第五条 市建委、规划局、建筑市场管理处、质量监督站等有关管理部门在进行各类执法检查、督查和处理举报、投诉等工作,应按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的内容,采集相关的各类不良行为信息。
第二章 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第六条 不良行为记录根据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和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一)建设单位
1、未按规定进行设计变更,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2、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3、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资的;
4、签订阴阳合同的;
5、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6、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手续的;
7、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
8、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9、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1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备案的;
11、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
1、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生产厂家、供应商的;
3、设计单位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擅自修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内容的。
(三)施工企业
1、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或资格的;
2、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
3、在投标报名时提供虚假、无效证件、隐瞒在建工程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的;
4、在工程投标中经评审有恶意低于成本价或过高报价行为的;
5、不遵守招标会场纪律,扰乱招投标秩序的;
6、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保证体系不健全的;
7、未按投标承诺派驻项目管理机构,工程项目无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及专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
8、施工项目经理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中标后擅自撤换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由他人代替行使职权的;
9、施工现场实际操作与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不符的;
10、不按规定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并上报安全隐患排查月报表或对排查的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的;
11、施工单位不认真履行合同,承诺的项目管理、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不到场的,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或不守诚信,侵害交易对方权益的;
12、未对建材、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复检或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
13、不按规范程序报验隐蔽工程的;
14、违反城市管理、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的;
15、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执法监督进行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中不配合,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及提供相关资料的;
16、工程保修期内不履行法定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法定保修义务的;
17、未依法办理劳务用工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
18、未按时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的;
19、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监督机构通报批评的。
(四)监理企业
1、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本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
2、违反合同约定、未履行手续擅自更换监理人员的;
3、总监理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中标后擅自撤换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由他人代替行使职权的;
4、对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工程文件或资料审查存在严重差错或不及时按规定审批的;
5、发现施工项目部主要人员擅自变更,或长期离岗以及有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及时向业主单位及有关部门反映并协助查处的;
6、对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材料、工程量签证把关不严、弄虚作假,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7、必须实施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不实施旁站监理的;
8、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且不及时书面报告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
9、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执法监督机构通报批评的。
(五)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和评标专家
1、在申请资格认定或资格复审时弄虚作假的;
2、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业务的;
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不主动提出回避,仍参与评标的;
4、评标专家不遵守工程招投标评审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
5、评标专家发现在招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及时报告的;
6、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图审查的;
7、造价咨询审核时间超过3个月或大型工程超过6个月的。
(六)检测试验机构
1、以他人名义或准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
2、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3、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除上述所列的情形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明确应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形也应列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一)建设单位
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2、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数、建筑面积、立面和使用功能及其他规定要求的;
3、必须招标的工程规避招标的;
4、在招标投标中违反规定进行议标或与投标人串标的;
5、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的;
6、在工程发包中有索贿、受贿行为的;
7、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时更改实质性内容的;
8、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
9、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未实行监理的;
10、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11、未组织竣工验收或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12、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工程款或恶意拖欠工程款并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二)勘察、设计单位
1、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的;
2、违法转包、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
3、在工程建设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4、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施工企业
1、伪造、涂改资质、资格证书或年检记录的;
2、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3、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5、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工程的;
6、采用与建设单位勾结、企业之间相互串通、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的手段承接工程的;
7、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8、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9、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
10、严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经返修或加固处理仍达不到设计要求的;
11、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发生安全事故的;
12、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1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14、使用不合格建材、设备、构配件,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的;
15、工程施工中签证弄虚作假,骗取工程建设资金的;
16、恶意拖欠和克扣劳务人员工资,造成群体上访的;
17、一年内两次或多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四)监理企业
1、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或从事执业活动的;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
3、将承包的工程或项目违反规定进行转让的;
4、工程施工中签证弄虚作假,参与骗取工程建设资金的;
5、与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6、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按照合格标准签字验收的;
7、因监理失职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8、在工程建设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9、多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五)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1、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或因保密制度不健全,造成泄密行为,使招标活动无法进行的;
2、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或施工图审查业务的;
3、违法转让造价咨询业务或造价咨询成果严重不准确,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4、在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在工程建设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六)检测试验机构
1、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的;
2、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3、因检测试验原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4、在工程检测中有行贿、索贿、受贿行为的。
除上述所列的情形外,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明确应记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情形也应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责任单位中的施工建造师(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评标专家等相关责任人员,也应列入相应等级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认定材料应依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仲裁机构裁决书、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整改通知书、停工通知书,各类检查通报等。
第三章 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与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对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限规定如下:
1、凡列入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公示期限不少于1年。
2、凡列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公示期限不少于3年。
3、凡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公示期间拒不整改的经原查处部门复查核实,公示期限可以延长至整改合格为止。
4、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公示期间通过整改确已达标,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经原查处部门复查合格后,报市建委批准可以提前终止公示,但公示期限为1年以上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公示期限为3年以上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年。
5、不良行为记录统一在亳州市建设信息网上进行公示。不良行为记录在公示期限届满后,应解除公示并永久保存。严重不良行为按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规定,上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在企业和从业人员资质复查、升级或注册时,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查询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作为资质复审、升级或注册的重要依据。
建筑协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应取消其各类评优、评奖的资格。
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单位,在公示其不良行为记录的同时抄报政府发改委、国土、规划、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以及金融机构,
第十三条 实行从业企业不良行为差别化管理制度。
对无不良行为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或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对有一般不良行为的企业,防范和监管并重,在资质日常监督管理上抽检,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或较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列入专项检查的重要监管对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企业,以重点防范为主,在资质日常监督管理上重点检查,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或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对在我市从事建筑活动时存在不良行为的外埠企业,在公示其不良行为记录的同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情节将企业不良行为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抄送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建立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提示制度,及时向招标人和评标专家告知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十五条 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在公示期间,应采取下列措施:
1、各类工程项目不得邀请和接受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参与其工程项目建设活动。
2、对评标专家要暂停其评标资格。
3、对建设单位在不良行为纠正之前要暂停其新开项目的审批和在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亳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