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4号)精神,大力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工作,现就我市近期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大力推进能源节约
(一)加快制定资源节约规划。研究制定《莱芜市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莱芜市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十一五”期间我市节能、节水、节材、节地和节约矿产资源等规划,制定《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方案》。该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发改委、水利局、建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负责。
(二)抓好重点行业和企业节能。突出抓好钢铁、煤炭、电力、纺织、机械、建材等重点行业和18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提出节能降耗目标和措施,加强跟踪指导。该项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
(三)引导商业和民用节能。在公用设施、宾馆商厦、居民住宅中推广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夏季空调室内温度最低标准,倡导夏季用电高峰期间室内空调温度不低于26度。在农村大力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推广省柴节煤灶。推行住宅建筑与太阳能利用的一体化。该项工作由市建委、农业局、旅游局负责。
(四)推动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贯彻实施《山东省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山东省公共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加强建筑节能的审查监督与管理。积极推进城镇供电、供热、供气体制与供热制冷方式改革,搞好一户一表制的推广和改造。该项工作由市建委、质监局负责。
(五)推进交通运输和农业机械节能。加快淘汰老旧汽车和落后农业机械。开发和推广清洁燃料汽车、节能农业机械,推广应用汽车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引导运输企业选配先进节能适宜车型,提高燃油利用效率。该项工作由市交通局、农机局负责。
(六)加大节能执法力度。落实《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182号),进一步强化节约能源和能源综合利用方面的执法力度,提高能源利用率。依照《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该项工作由市经贸委、质监局、法制办、农业局负责。
(七)推进节能技术进步。努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节能产品,搞好成熟节能技术和技术集成的推广使用。加快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服务。该项工作由市科技局、经贸委、建委负责。
(八)加强能耗计量工作。按照全省能耗计量评价指标体系和节能降耗标准的要求,积极督促企业抓好能耗计量工作,完善能耗计量器具检测体系,及时配备、检定、校准计量仪表设备,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可靠。该项工作由市质监局、经贸委负责。
(九)推广节能新机制。总结推广莱钢节能自愿协议试点经验,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强节能培训。该项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
(十)推广绿色照明。大力发展新能源,加快太阳能产品的开发、生产和检测,大力推广醇醚燃料和煤炭液化等清洁能源,抓好沼气、秸秆利用及发电项目的研究。该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发改委、建委、科技局、农业局、质监局负责。
二、深入开展水资源节约
(一)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严格实行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超采区保护制度。加大地下水勘查力度,制定回灌补源措施,逐步实现采补平衡。该项工作由市水利局、建委、国土资源局负责。
(二)建立健全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标准,健全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完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该项工作由市水利局、经贸委、发改委、建委、农业局负责。
(三)抓好重点行业和企业节水。研究不同类型企业的用水现状和节水潜力,改造用水设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钢铁、造纸、纺织、化工、发电等行业要逐步实现或基本实现废水零排放。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活动。该项工作由市经贸委、环保局、建委、水利局负责。
(四)推进城市节水。积极开展节水产品研发,加大节水设备和器具的推广力度,加快供水管网改造,降低管网漏失率。推动公共建筑、生活小区、住宅节水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推进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加快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市场改革,推进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该项工作由市建委、经贸委负责。
(五)发展节水型农业。建设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工程,推广农业节水灌溉设备应用,提高灌溉水的有效利用。推广旱作农业技术,发展旱作节水农业,扩大节水作物品种和种植面积。该项工作由市水利局、农业局、发改委、科技局负责。
(六)开发利用新水源。积极开展雨水积蓄利用、城市中水、矿井水以及其他工业废水的综合利用。该项工作由市水利局、建委、经贸委、发改委、环保局负责。
三、积极推进原材料节约
(一)加强重点行业原材料消耗管理。建立并完善冶金、化工、机械、建材、纺织等重点行业和钢铁、有色金属、矿石、粮食等重要原材料的定额管理,积极推进企业调整原料结构,改进产品设计,发展小型化、轻量化、节材型产品。该项工作由市质监局、经贸委、科技局、国资局负责。
(二)加强木材节约代用和综合利用。鼓励企业利用林业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生产密度板等产品,禁止生产和限制使用一次性筷子。该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农业局、旅游局、林业局、质监局负责。
(三)加大包装材料的节约力度。改进产品包装方式,抑制过度包装。加快推广散装水泥,提高散装率。该项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
(四)积极推广应用高性能、低耗材、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大力推行住宅建设一次性装修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避免住宅二次装修造成的耗材、耗能和环境污染。该项工作由市建委负责。
四、大力加强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
(一)执行严格的土地保护制度。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27号),切实搞好土地的保护和利用。该项工作由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建委负责。
(二)科学制定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优化整合各类生产要素,科学选择建设用地,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该项工作由市建委、发改委、规划局负责。
(三)加强城乡建设用地管理。按照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完善土地使用市场准入制度。该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负责。
(四)强化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研究出台《土地市场交易管理办法》,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挂牌、拍卖出让制度。该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发改委、监察局负责。
(五)加大墙体材料革新和新型墙材推广力度。实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 (瓦)生产线。抓好现有实心粘土砖(瓦)限产、转产或者关闭计划的制定与实施。鼓励发展多层、小高层建筑。该项工作由市建委、国土资源局负责。
(六)鼓励工业企业发展多层厂房。轻工、纺织服装、电子信息等行业的新建项目必须建设多层厂房,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将现有厂房改为多层。该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经贸委负责。
(七)搞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按照科学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完善矿权市场建设,实现市场对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全面做好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采与保护工作,提高探矿权和采矿权准入门槛,严格探矿权和采矿权授予审批制度。该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
(八)加强对生产矿山及选(洗)矿厂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提高矿产资源的开采回采率和选(洗)矿回收率的有效措施,深入研究煤、铁矿、河沙、石灰石等重点矿种的采、选、冶先进技术,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该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科技局负责。
五、大力开展资源综合利用
(一)推进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以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等可燃排空气体利用为重点,推广可燃排空气体的回收发电技术。以煤矿瓦斯利用为重点,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加大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确保粉煤灰、煤矸石综合利用率在90%以上。该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发改委、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建委负责。
(二)搞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以再生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家电、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为重点,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资格认证管理。建设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利用和再生资源产业中心,发展废旧机电产品再制造。该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市重工行办、供销联社、质监局负责。
(三)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技术和秸秆气化、固化成型、发电、养畜、生产有机肥等技术。推进沼气、生活垃圾和污泥资源化利用。该项工作由市农业局、建委、科技局、畜牧办负责。
六、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一)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围绕建设节约型社会的目标,提高工业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降低经济发展对资源的依赖度。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产业的盲目发展,坚决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淘汰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该项工作由市经贸委、发改委、质监局、环保局负责。
(二)认真落实并积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意见》(鲁政发〔2005〕83号)。该项工作由市经贸委、法制办、环保局负责。
(三)开展创建循环经济型园区和企业活动。推广莱钢、新矿等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发展循环经济型园区、循环经济型企业。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加快培育清洁生产示范企业。该项工作由市经贸委、科技局、外经贸局、环保局负责。
(四)加强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企业生产线的限期治理。进一步完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化对企业排放和处置污染物的监督管理,对逾期无法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依法做好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该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经贸委、质监局、工商局负责。
七、切实做好宣传工作
(一)深入开展资源节约宣传活动,努力营造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良好氛围。该项工作由市经贸委、教育局、文化局、莱芜日报社、广播电视局会同总工会、团市委、妇联负责。
(二)利用技术交流会、成果展览会等多种形式宣传节约资源的新成果、新技术和先进事例。该项工作由市科技局、经贸委负责。
(三)建立并完善统计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公布资源节约进展情况。该项工作由市统计局、经贸委负责。
(四)建立“莱芜资源环境网”。该项工作由市经贸委负责。
八、认真抓好机关资源节约
(一)组织创建节约型机关。制定机关节能、节水以及节约其它资源的目标及措施,开展党政机关节能、节水、节约办公用品等竞赛活动,并把竞赛结果作为评比文明机关的重要内容。该项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工委、财政局、经贸委负责。
(二)推行机关节能采购。优先采购节能、节水产品和节约办公用品,降低费用支出。该项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经贸委负责。
(三)研究建立机关节约资源的标准体系。抓紧制定《推动机关节约资源实施意见》,尽快明确机关能耗、水耗定额,抓好机关建筑物和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公务车节能。该项工作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负责。
九、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建立节约型社会科技支撑体系。在科技发展计划中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和循环经济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做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不断提高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技术水平。该项工作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
(二)完善有关财税政策。落实鼓励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再生资源的投资政策和税收政策。该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经贸委、发改委、建委、环保局、水利局负责。
(三)建立建设节约型社会专项资金。支持资源节约和发展循环经济的能力建设,重点扶持节约资源示范工程和循环经济试点工作。该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经贸委负责。
(四)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调整制定水、热、电、天然气等价格政策,逐步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性产品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该项工作由物价局负责。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切实加强对建设节约型社会工作的领导,加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机构建设。市及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资源节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该项工作由市人事局、经贸委负责。
(二)建立科学的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要进一步健全干部考核机制,将资源节约责任和实际效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制和干部考核体系,在考核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同时考核资源节约指标。对资源节约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该项工作由市人事局、统计局负责。
莱芜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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