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与原来的《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100号)相比,有些不同之处,为方便广大执业师更好地理解贯彻新办法,现将两办法主要不同之处简要说明如下:
1、网上注册:151号令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初始、变更、延续注册,逐步实行网上申报、受理和审批。
2、注册申报材料:
(1)关于估价师初始注册需要提供的材料,151号令第二章第十条加入了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取得执业资格超过3年(原100号令规定为两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供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的证明材料;聘用单位人事档案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及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2)关于估价师延续注册需要提供的材料,151号令第二章第十一条加入了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关于估价师变更注册需要提供的材料,151号令第二章第十二条加入了聘用单位人事档案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及外国人就业证书、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3、不予申请人注册的说明:对照100号令,150号令第二章第十四条明确了现任公务员、年龄超过65岁的不予注册。
4、继续教育:较之100号令,151号令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明确了继续教育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经纪人学会负责组织,分必修课和选修课,每一注册有效期各为60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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