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执业注册中心: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有关事宜的通知

来源:莱芜市工程建设信息网 2008-09-11 17:30:52
各市建委(建设局)、省直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和《关于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07]73号)要求,现就2007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2003年(注册证书号:建[造]0337000****)、2005年(注册证书号:建[造]0537000****)初始注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已超过注册有效期但未申报延续注册或延续注册不合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均应办理延续注册。

  二、申报方式

  1、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采用网上申请注册和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必须先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进入“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办理网上登记注册,后报送书面申报材料; 

  2、2003年度初始注册并在2005年通过延续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和2005年度初始注册的造价工程师只须报送《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附表1)和其它申报材料,不需要网上申报。

  三、申报程序

  1、申请人登陆“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进入个人申报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并将“延续注册申请表”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申请人将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申报材料送所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单位送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上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3、延续注册的同时需要变更注册单位的,在网上申报延续注册时将注册单位更改为变更后的执业单位,除报送延续注册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同时报送变更注册所要求的材料; 

  4、延续注册合格人员,在其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栏内加盖“延续注册合格”专用章。待延续注册工作完成后,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将合格人员注册证书和需要更换的执业印章取回,并尽快发放到注册师本人。在领取新执业印章的同时交回原执业印章。

  四、延续注册应提交的资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网上打印件,一式两份);

  2、注册证书;

  3、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 

  4、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合格的证明(每年不少于30学时,含必修课、选修课);

  5、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造价咨询企业);

  6、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必须按照延续注册申请表、业绩证明、参加继续教育合格的证明、资质证书、劳动合同的顺序装订成册(无需加装封皮),与注册证书同时上报。

  五、申报要求及受理时间

  1、延续注册的网上有关材料应齐全、清楚;书面资料完整,装订整齐。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时,有关技术问题,可拨打网上技术支持电话:010-88370110;

  2、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对本市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情况,以免发生漏报。延续注册申报材料和延续注册申报汇总表(附表2)及该表的电子文档于2007年12月3日至7日,报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由于建设部受理时限的限制,逾期不予受理。

  六、延续注册费

  2003年度初始注册,2005年度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合格的每人538元;另外,其它年度初始注册补办延续注册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送延续注册材料的同时将注册费用一并缴纳。

  注册中心联系电话:0531-87910142 

  联系人:郑瑞华

 

  附表:1、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略)

      2、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报汇总表(略)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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