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规范使用户用热计量、温控装置的通知

来源:莱芜市工程建设信息网 2008-09-11 17:27:43
各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雪野旅游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各经济园区建设管理机构、各供热企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建设部《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求,为规范使用集中供热户用热计量、温控装置,进一步推进我市供热计量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户用热计量、温控装置的标准要求。进口户用热计装置应符合欧洲EN1434的相关标准,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量器具鉴定;国产户用热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CJ128-2007《热量表》相关标准,安装前应进行首次检定。热计量装置必须具备光电接口,且应预留M-BUS等通讯接口。温控装置应符合JG/T195-2007《散热器恒温阀控制阀》的要求,并具有全国暖通空调及净化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出具的《恒温阀全性能测试报告》。
    二、户用热计量、温控装置销售管理。户用热计量、温控装置生产、销售单位拟进入莱芜市销售的,应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型式鉴定证书》、《税务登记证》及《授权代理证明》等企业及产品相关证明材料到莱芜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在莱芜市设立售后服务机构。经莱芜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列入《莱芜市户用热计量、温控装置产品销售目录》,并在有关媒体公告后,方可在莱芜市销售。 
    三、户用热计量、温控装置的安装使用
    鉴于我市目前供热水质状况和各种热表的性能要求,新建建筑应选择超声波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热计量改造工程项目,原则上选择超声波热计量装置,选择机械式热计量装置应符合我市供热水质状况,在省内连续使用三年以上、有一定生产规模、市场业绩较好、质量和售后服务有可靠保证的产品和企业。选择户用热计量、温控装置应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供热单位协商确定,但必须从《莱芜市户用热计量、温控装置产品销售目录》中选择。销售单位应做好安装调试工作,房地产开发单位、供热单位要把好质量关,与销售单位签定有关协议,落实质量保证措施,明确清洗维护责任,确保安装质量及使用效果。
    四、户用热计量、温控装置的监督管理
    户用热计量、温控装置的产品质量和规范使用涉及供热企业和热用户的切身利益,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各有关职能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把关,要把户用热计量、温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列入民用建筑工程节能验收的内容之一。凡不按有关规定购买、安装使用户用热计量、温控装置的,工程项目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对给热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供热主管部门将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莱芜市建设委员会
                                             2008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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