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工程审批程序

来源:莱芜市建设信息网 2008-09-11 16:02:11
(在用类或到期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第103项以及2006年12月25日建设部第152号令《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对规划区范围内未办理排水许可证的用水单位或住宅小区,下发《限期办理排水许可证通知书》。
一、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市行政审批中心大厅建委窗口,说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的详细地址、所占场地大小、建筑总面积、建筑底层面积、日排水量以及生产经营情况等,并领取《排水工程申请表》。
二、 排水户须提供以下资料
1、 书面申请
2、 填写清楚的《排水工程申请表》
3、 排水户室外排水平面布置图(包括污水排放口、专用检查井等的设置情况),能够清晰明确地反映污水、雨水管线的走向、标高、管径等,以确保污水能够接入市政污水管道,实现雨污分流。
4、有资质的排水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检测报告》。
三、现场勘察
排水管理部门到排水户所在地进行现场勘验。根据规划地形图、管线综合图、排水水质检测报告等资料以及周边市政排水设施情况,对申请单位的排水设施进行现场勘验,若不符合要求,则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排水户限期整改后再提出申请,对拒不整改者下发《处罚决定书》。
四、许可条件
1、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检测报告。
2、水质必须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五、发证
根据《排水水质检测报告》,经验收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的,排水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污水排放手续,发放《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五年;对不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的,限期整改,对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排水户,再取水样进行分析,根据监测结果核发《排水许可证》;对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单位,按违章排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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