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保障国有资金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遏制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株洲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办法》、《株洲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1:《株洲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办法》 附2:《株洲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
株洲市监察局 株洲市招标投标管理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建设 评标定标 规则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招标办,廖铁生副书记,黄兰香常务副市长,刘力量副市长。 抄送:市政府法制办,市人大城环委,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园林局。
附1:
株洲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评标 合理定价评审抽取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体现工程项目建设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评标定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招投标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依照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评标定标中试行“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理定价评审随机抽取法是指招标人将包含了工程合理价的招标文件发售给一定数量的响应招标的潜在投标人,经过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确定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的评标定标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项目总投资在1200万元以下,建设周期不超过一年,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也可以自愿选用此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各类土木工程的建设项目,既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也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既包括土建工程项目,也包括与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和管线敷设工程。凡专业工程的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是指28层以下、单跨跨度36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第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编制的合理价格、投标保证金和履约担保提供方式、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评标标准等实质性要约。招标文件须报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招标文件中制定的工程合理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合理价。 工程合理价参照有关工程定额和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 招标文件中应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人应在开标前向招标人指定的帐户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额度为拟招标工程造价的2%以内,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未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照有关规定退还投标人。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因中标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承发包合同或放弃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退;因招标人原因不能签订承发包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返还投标保证金,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接收投标报名时间的同时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购买并研读招标文件后如响应招标则可以报名,报名的同时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报名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凡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都可以参加投标竞争,符合资质要求的投标人报名数额不设上限,下限原则上不得少于8个,如果出现投标人少于8个的情况,招标人应重新修改招标文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八条 投标文件分为商务标与技术标两部分。 商务标主要是对招标文件规定的合理造价、工期要求、质量等级、项目经理要求等实质性要约的确认。技术标为投标文件提供的施工组织设计部分,一般为明标,招标人根据需要如要求采用暗标则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暗标的格式和要求。若标段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可以不编制技术标(园林绿化工程除外)。 第九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按规定程序主持进行,开标现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当众检验各投标人到场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资格证件、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投标文件送达、密封、制作的有效性。未通过上述资格性审查的投标人,为不合格投标人。开标、评标过程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局现场监督,招标单位还应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机构现场公证。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代表应按时到场。 第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少于7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业主不派评委参与评标。评标委员会先评审商务标,确定合格与不合格投标人名单,然后评审技术标。技术标为合格性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评议意见自主作出书面意见,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评审合格的技术标为合格的技术标。通过技术标合格性评审的投标人,方可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程序。不编制技术标的,商务标评审完成后确定为合格投标人的投标人方可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开随机抽取程序: 1、当众展示公开抽取工具,经公证人员和各投标人代表确认后,招标方工作人员按照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程序的投标人数额,向抽取机内放入同等数量的号码球; 2、按照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先后顺序,每个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程序投标人的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公开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球,投标人抽取的号码即代表该投标人的号码,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当场公布每个号码所对应的投标人,各投标人应当众确认; 3、另取一组相同码号和数量的号码球,当众展示并得到各投标人确认后,再次放进抽取机内,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项授权委托人随机抽取其中的三个号码; 4、随机抽取的第一个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随机抽取的第二、第三个号码相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委托公证机构对公开随机抽取全过程进行现场公证,做好公开随机抽取记录,公开随机抽取程序完毕后,公证机构当场宣读公证词。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公开抽取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放弃中标、有合理理由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公示期为10天。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使得有效投标人不足3个时,该招投标活动明显缺乏竞争性,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按照评标报告内容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由招标人向项目审批部门和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备案。评标报告应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不合格投标人名单及原因、合格投标人名单、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等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与本办法配套的评标办法应载入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格式、评标记分表由市招投标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局应当协助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提及的国家现行招标投标法律、配套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其他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附2:
株洲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建设项目,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办法确定中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企业成本的除外。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也可以自愿选用此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的建设项目,是指: 1、28层或单跨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物、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单跨40米及以下的桥梁、断面20平方米及以下或长度1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项目; 2、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3、单项施工估算价在30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 第四条 采用最低价中标法的招标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其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市招投标交易中心统一进行,必须按法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的资格和招标条件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 招标文件中应载明投标保证金等内容,并公布工程招标最高限价。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指定的帐户提交投标保证金。其保证金一般额度为拟招标工程造价的2%以内,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未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按照有关规定退还投标人。 第五条 招标人在招标公告中,除法定内容外,就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和项目主要负责人等,按最低要求设置报名条件。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六条 凡资质等级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潜在投标人经资格审查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均可参加投标;当符合投标报名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可在公证部门的公证下,采取摇号或抽签方式确定投标入围单位。 公开招标的项目入围投标人不得少于7家。 第七条 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应由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结合具体工程的技术复杂程度、施工难易程度、施工工期长短、建设地点等实际情况,依据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参照有关工程定额和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综合考虑投资工期和质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确定。 如投标人认为其工程最高限价低于本企业成本,应不予投标。当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重新确定工程最高限价,重新招标。 当投标人的报价高于公布的工程最高限价时,招标人应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第八条 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办法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省、市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招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负责。 (二)招标文件应明确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标准。 (三)中标后,工程量的变更及其变更计价应符合国家、省计价管理办法。 第九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资格、资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同时能满足招标文件对资格的要求。 第十条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或有误时,由投标人提出,招标人必须在招标答疑时一并回复。 第十一条 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组成。技术标一般为暗标,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标实行明标的应同时规定明标的格式。商务标由资格性证明文件、详细的让利说明(投标人应当列出投标报价让利的可行办法和具体措施,并附有关材料,投标人不应采用以总价让利或以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和工程预算及其它相关资料组成。 第十二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时,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三条 开标条件和程序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十四条 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七人,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评委不少于50%。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业主不派评委参与评标。 第十五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办法,评标程序分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 初步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系统地进行初步评审和比较,确定投标人和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详细评审: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经初步评审比较,确定投标人的排名顺序。 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评标委员会按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名单,其中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顺序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提供书面评标报告。 第十六条 初步评审内容分为: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技术方案的合格性评审、投标报价的检查、修正和排序。 1、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由评标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技术标为合格性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集体评议,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评议意见自主做出书面意见,获得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委评审合格的技术标为合格的技术标; 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偏差;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降低不可竞争费用标准与税金的,降低招标文件中明确的由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格及暂定金额的; (2)人工工日单价低于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的; (3)未按招标文件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逐项列项,增减或修改工程量清单项目与数量的; (4)报价出现负数的。 4、商务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性检查、符合性检查、技术方案合格性评审并无重大偏差未被废标的初始投标报价按照下列原则进行细微偏差修正: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当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通常以标出的单价为准。评标专家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 (4)组成综合单价的材料单价与投标报价中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单价为准,并修改相应的综合单价和合价。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同意后,修正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经算术错误修正的投标报价高于工程最高限价时,招标人应拒绝该投标。 当投标报价或经修正的投标报价低于公布的工程最高限价的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重新招标。 5、评标委员会将最终修正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的详细评审按以下步骤进行: 1、对所有通过初审的投标人的报价计算平均值,基准价=30%工程最高限价+70%投标报价平均值,将最低投标报价与基准价相比较: (1)当最低投标报价≥94%(房屋建筑工程)或92%(市政工程和其他单独发包专业工程)基准价时,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可直接认定该最低投标报价为合理低价,确定为经评审最低报价;但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最低投标报价可能低于企业成本时,可以对最低投标报价的投标人进行询价工作。 (2)最低投标报价<94%(房屋建筑工程)或92%(市政工程和其他单独发包专业工程)基准价时,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认定该投标报价低于企业成本,予以否决。 2、询价规则按照湖南省建设厅湘建价[2004]129号文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询价规则(试行)》执行。 3、通过上述评审,投标报价被予以否决的,评标委员会依次对下一排序的报价进行评审,直至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确定。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详细评审后对各投标文件的最终评审结果进行汇总,按照各投标人最终投标报价(评标价格)由低至高排序,从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合格投标人中,推荐排序在前的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第十九条 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一般应当推荐一至三个中标候选人并进行排序。 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选人情况在指定的信息媒介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的名称及排序、初始投标报价、最终投标报价(评标价格)、评标结果。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招标人依法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招标人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在完成以上全部工作内容的当日,必须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将书面评标报告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应依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将经本办法评标的中标项目有关资料书面抄送工程造价、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相关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对工程合同的跟踪管理,认真检查施工企业和业主的履约情况,要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项目作为监督工作的重点,有针对性地制订监督计划和方案,增加检查的频次,开展质量巡查,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严肃查处偷工减料等减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的行为,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市招标投标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