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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政办函[2003]92号
2003-10-2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防止部门之间职能重叠,确保我市的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及株政办发[2003]39号文通知的精神,现将株洲市财政局和株洲市招投标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有关职责划分如下:一、株洲市财政局履行政府采购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 2、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宏观监督; 3、负责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和行政复议工作; 4、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管理; 5、根据财政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6、核准按照规定应当进行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 7、受理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及合同备案; 8、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管理和统计工作; 9、负责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资质的审核上报; 10、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 二、株洲市招投标局履行政府采购以下职责: 1、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 2、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 3、负责核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方式; 4、负责对政府采购招投标专家库的管理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业管理; 5、受理政府采购的备案工作; 6、负责对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管理; 7、负责对定点供货、服务单位的管理; 8、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集中采购事宜; 9、负责对采购人员的培训。 望市财政局和市招投标局加强配合,相互协调,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我市的政府采购工作。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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