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统一按建筑面积计费的通知

来源:株洲造价 2008-09-10 14:26:50

 

 

株洲市人民政府文件

 

株政发[2006]26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统一

按建筑面积计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我市建设项目收费方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建设项目和汽车(驾驶员)等收费进行整治和规范的通知》(湘政发[2002]17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株洲市对建设项目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建筑面积收费试点问题的批复》(湘价函[2005]162号)文件精神,现就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统一按建筑面积计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交易、登记环节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共13项,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白蚁预防费、文物调查勘探费、抗震设防确认费、土地证书工本费、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费、价格调节基金、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散装水泥发展基金、劳保基金。收费标准按住宅和非住宅分为两个类别,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二)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交易、登记环节发生即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共17项,即用地管理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土地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费、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费、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新菜地开发基金、防洪保安基金、文物考古发掘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三)对不能计算建筑面积的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修缮、仿古、二次装饰、安装等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仍按现行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对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和登记、交易环节发生的各项服务性收费(共14项,即土地交易服务费、土地评估费、施工图审查费、工程监理费、施工安全服务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建筑垃圾处理费、房屋估价费、房屋交易手续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建设项目环境彤响咨询费、房地产测绘收费、房地产档案利用收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费)由服务和被服务双方根据服务范围、工作量依法签订服务合同,具体收费标准按“规范、降标、从简”的原则,由市物价局另行制定并发文。

二、收费方式

    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收费”、“一站式服务”。

(一)“一个窗口受理”。各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交易、登记等环节的各项缴费,均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国土分中心、房产分中心的收费窗口办理。
     (二)“一次性收费”。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变异、登记等环节的所有应缴费用均在“窗口”统一缴纳办理。

(三)“一站式服务”。币八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国土分中心、房产分中心应分别会同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市物价局等执收单位和部门,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的征收管理和解缴工作。

三、几点要求

   (一)城市道路、桥粱、隧道、涵洞及综合管沟等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工程,改造维修、装饰装璜、园林景观等工程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报建规费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

     (二)对建设项目在征地、报建、建设、登记、交易环节中涉及的政府各项优惠性(减免)政策,均按国家、省、市政策规定执行。违规减免造成规费流失的,由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三)凡未依法办理报建手续或未按标准缴纳报建规费的建设工程项目,市规划局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建设局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房产局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四)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对不依法办理报建手续、未按标准缴纳报建规费,未依法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以及少报多建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责令其停工,限期补交报建规费,补办工程报建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我市此次对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和政府性基金统一按建筑面积收费的试点工作,是对建设项目收费的重大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本通知的要求,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凡服务工作不到位或乱收费的,一律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试点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衔接,以利总结和完善。

    (六)各县(市)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计收方式由县(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过去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株洲市建设项目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一览表

          2、株洲市建设项目发生即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一览表

          3、株洲市建设项目服务性收费项目一览表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表1:

 

株洲市建设项目必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

一  览  表

单位:元/㎡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备注

住宅

非住宅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湘价费[2001]261号

湘价费[2005]162号

42

60

 

2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

湘价费[2001]261号

湘价费[2005]162号

1.2

1.7

已监理工程减半收取

3

工程定额测定费

湘价费[2001]261号

湘价费[2005]162号

0.7

0.9

 

4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湘价费[2006]92号

42

42

按规定修建了防空地下室的,不再缴纳

5

白蚁预防费

湘价费[2002]275号

2

装饰装修房屋按2.7元/㎡收取

6

抗震设防确认费

湘价费[2001]147号

每项2000元

按每个项目计征

7

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

湘价费[2001]74号

0.2

0.2

 

8

价格调节基金

湘价费[2005]162号

1.5

2

 

9

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

湘财综[2003]47号

4.6

4.6

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10

散装水泥发展基金

湘财综[2003]46号

2

2

使用了散装水泥的,按规定比例给予返退。

11

劳保基金

湘建建[2006]213号

按建安工程造价3.5%的标准计取代受。

一般以中标价为建安工程造价。

12

土地证书工本费

湘价费[2003]42号

每证20元

精装本

13

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费

湘价费[2002]231号

湘价费[2001]261号

每套80元

6

 

附表2:

 

株洲市建设项目发生即收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基金)一览表

单位:元/㎡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备注

住宅

非住宅

1

用地管理费

湘价费[2005]162号

湘价费[2003]42号

12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内按8元/㎡;12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外按6元/㎡

12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内按8元/㎡;12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外按6元/㎡

1.按用地面积计征;2.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费,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2元、非住宅按每建筑平方米16元收取。

2

土地闲置费

湘价费[2003]42号

8元/㎡

8元/㎡

按闲置土地面积计征

3

土地复垦费

湘价费[2003]42号

10元/㎡

10元/㎡

按复垦土地面积计征

4

耕地复垦费

湘价费[2003]42号

旱地12元/㎡;水田18元/㎡

旱地12元/㎡;水田18元/㎡

按建设占用耕地面积计征

5

森林植被恢复费

湘价综[2003]10号

2-10元/㎡

2-10元/㎡

按森林植被恢复面积计征

6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湘价费[2001]261号

10元/㎡

16元/㎡

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计征

7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湘价费[2001]261号

按所破道路造价的1.5倍

按所破道路造价的1.5倍

 

8

城市道路占用费

湘价费[2001]261号

0.15元/㎡·天

0.15元/㎡·天

按占道面积计征

9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湘价费[2004]68号

1.5元/㎡

1.5元/㎡

按损坏原地貌面积

计征

10

水土流失防治费

湘价费[2004]68号

2元/㎡

2元/㎡

按损坏原地貌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积计征

11

新菜地开发基金

湘政发[2001]25号

23元/㎡

23元/㎡

按征用菜地面积计征

12

防洪保安基金

湘政发[2001]31号

1.2元/㎡

1.2元/㎡

按建设征用土地面积计征

13

文物考古发掘费

湘价费[2001]74号

按文件执行

按文件执行

 

14

土地测绘成果图资料费

湘价费[2003]42号

按文件执行

按文件执行

 

15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费

湘价费[2002]231号

湘价费[2001]261号

每套80元

6

按建筑面积计征

16

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费

湘价费[2002]231号

湘价费[2001]262号

每套80元

1.5

按建筑面积计征

17

房屋他项权利登记费

湘价费[2002]231号

湘价费[2001]262号

每套80元

1.5

按建筑面积计征

附表3:

 

株洲市建设项目发生即收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基金)一览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备注

1

土地交易服务费

详见湘价服[2006]62号

 

2

土地评估费

详见湘建价房字[1995]12号

 

3

施工图审查费

详见湘价服[2006]54号

 

4

工程监理费

详见湘建价房字[2000]71号

 

5

施工安全服务费

详见湘价函[2003]228号

 

6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详见湘价服[2004]23号

 

7

建筑垃圾处理费

详见株价服[2002]191号

 

8

房屋估价费

详见湘价服[2003]179号

 

9

房屋交易手续费

详见湘价服[2002]219

 

10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详见湘建价房字[2000]95号

 

11

建设项目环境彤响咨询费

详见湘价服[2002]80号

 

12

房地产测绘收费

详见湘价服[2005]132号

国测财字[2002]3号

 

13

房地产档案利用收费

详见湘价服[2004]50号

 

14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费

详见湘价函[2003]152号

 

注:上述各项服务性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按“规范、降标、从简”的原则另行发文,各执收单位须严格按市物价局另行发文后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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