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换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及发放执业印章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南建设网 2008-09-10 09:36:49
 

湘建价〔2006〕363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发放和管理,统一执业印章的使用,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06〕65号)、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下发贯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研讨会纪要的函》(建标造函〔2006〕4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换发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以及发放执业印章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甲级资质证书换发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06〕65号,见附件1)的规定办理。甲级咨询企业应于2006年10月2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省造价管理总站初审。

二、乙级资质证书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凡2006年7月1日前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换发证书。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取得暂定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已满一年及一年以上的,应于10月30日前申请定级。符合乙级资质条件的换发乙级资质证书;不符合乙级条件且需继续执业的,需重新申报资质,原暂定乙级资质证书正、副本上交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换发证书程序及要求

    1、申请换发证书的企业应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换发资质证书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也可以在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hnccic.com下载),

2、乙级咨询企业于2006年10月25日前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换发资质证书情况登记表》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市州所属单位由市州造价站统一上报)。

3、换发证书工作从2006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逾期不再办理。换发证书的企业领取新证书时,请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一并上交。

    三、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今后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还应加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乙级执业印章由省建设工程造价协会统一制作,与资质证书一同发放。

四、自2007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并启用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印章,原资质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附件:1、《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换发资质证书情况登记表.doc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六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建办标[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以下简称149号部令),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管理,现就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证书范围

  凡取得建设部颁发的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截止到2006年12月31日的企业,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换发证书。

  二、换发证书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换发证书的企业应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换发资质证书申请表》(从“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下载),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1、2004年12月1日前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按照149号部令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完成网上申请。

  2、2004年12月1日后取得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仅需将取得资质证书后有关资质变更内容在网上做相应修改并完成网上申请即可。

  (二)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换发资质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网上申请材料及Word电子文档报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三)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对准予换发证书的企业,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收回原《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后,统一到建设部换领新的资质证书。

  三、换发证书的时间

  换发证书工作从2006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

  自2007年1月1日起使用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原证书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同类型其他政策

同地区其他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