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说明的函

来源:枣庄市建筑业管理局 2008-09-09 20:22:48

枣庄市建筑业管理局文件

枣建管函字〔200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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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问题说明的函

 

各区(市)建设局、建管局(处)、各施工企业、有关单位:

    为明确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定职责,维护施工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建筑市场秩序,切实落实建筑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现将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安全生产评价,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报监并对工程建设各方实施监督管理。

3、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或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原则上不接受任何单位和部门的涉及建筑安全生产的检查、评价、评估和人员培训、考核等要求。

市、区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和推进行业监管工作,引导企业规范安全生产行为,落实构建和谐建筑业、建设平安枣庄的总体工作目标。

 

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条文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附:

 

《建筑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筑安全生产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县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安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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