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枣庄市建筑业管理局 2008-09-09 20:22:44

枣庄市建筑业管理局文件

枣建管字〔2006〕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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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局、建管局(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完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与证书管理工作,现将我市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是《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确定的管理制度,同时,也是各级建筑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抓好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因此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和实际操作技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方面应做好的几项工作。

本通知所称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范确定的与建筑工程施工相关的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建筑电工、电焊工、机械操作工等。

1、建筑施工企业应具有与其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条件相符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数量,并能够满足本企业承建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需求。

2、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本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定期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健康体检、证书年审及工作业绩考核工作。

3、特种作业人员发生流动或因其他情况不能胜任其岗位工作时,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至建筑主管部门。

4、建筑施工企业应积极派员参加市建筑业协会组织的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市建筑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以弥补持证上岗人员的不足。

三、市建筑主管部门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

一是采取措施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今后的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将委托市建筑业协会具体承办,包括培训基地的建设、专业师资人员的配备、教材及教学设备的筹备、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等。市建筑主管部门将对建筑业协会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以确保教培质量。

二是严格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市建筑主管部门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办法,遵循安全技术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对参加考核人员的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进行综合评定,切实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整体素质。

三是规范和提高特种作业人员信息管理和动态管理水平。为做好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现特种作业人员的信息管理和动态管理,市建管部门将组织开发编制建筑施工企业持证人员信息管理程序,规范和改进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管理办法。

四是为及时了解各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缺口情况,以便及时组织培训考核,确保满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需求,市建筑业协会将随时受理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的报名工作,并不定期组织教育培训,市建筑主管部门将依据教培情况,及时组织考核和证书办理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报名工作联系人:

市安监站:刘丰,电话:8665503,

施工科教科:刘彦,电话:8665517,

市建筑业协会:司东明,电话:8665528。

四、近期规范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管理工作措施。

针对目前我市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比较滞后、证书管理较为薄弱、持证率偏低的实际,市建筑主管部门决定于2006年分工种分期对特种作人员操作资格证书进行规范统一和建档管理。

当前,部分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变动较大的情况比较突出,因此此次规范工作既包括已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统一换发新操作资格证书的工作,也包括目前在岗但尚未通过教育培训和考核获得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同时也包括已经不在岗的持证人员的证书清理工作。对于持非行业主管部门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在参加行业教育培训及考核后,发放本行业操作资格证书,纳入统一管理。

五、实行建筑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登记报监管理办法,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为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杜绝无证上岗和证岗不符情况的发生,决定于2006年3月开始实行建筑工程项目特种作业人员登记报监管理办法,即各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项目安全报监时,应当确定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并交验相应操作资格证书;发生人员变更时,及时向报监部门提出变更登记。

各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以报监工程项目为单位建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卡,核验相关人员证书,并作为现场检查的依据;对于无证上岗、证岗不符的,要坚决予以制止,责令企业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视为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所需安全生产条件,报请省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请各区(市)、各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当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清理整顿工作,争取年内基本完成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规范化工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打好基础。

 

附:特种作业人员有关法律规定条文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附

特种作业人员有关法律规定条文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建筑法》: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劳动法》: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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