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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枣建工字〔2005〕39号
关于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幕墙产
品市场监管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局、建管局(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市场监管的通知》(鲁建行字〔2005〕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望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建设、招标、施工、监理、质监、安监、建机等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文件精神做好协调配合,认真落实该《通知》及《山东省工业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杜绝无《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等级备案证明》的门窗幕墙产品进入我市建筑市场。 二、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使用已经备案的门窗幕墙产品。各级门窗幕墙的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前要组织建设单位对门窗幕墙进行封样,同时必须要求企业提供市建设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验印的《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各质监部门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时要将主管部门验印的《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作为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一并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三、各建机行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责,严把门窗幕墙产品市场准入关,不定期对资料进行检查,确保门窗幕墙产品的质量。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报: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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